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管企业,由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注册资本50亿元,主体信用评级AAA级,是省内规模最大、信用等级最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范围覆盖融资担保业务、融资再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等。
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管企业,由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注册资本50亿元,主体信用评级AAA级,是省内规模最大、信用等级最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范围覆盖融资担保业务、融资再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等。
一、违反廉洁纪律警示案例
(一)某市财政局科技文化科原科长甲利用手中职权疯狂敛财。
甲手握审批会计证的权力后,一些业余学校和培训机构为了给学员快速批量办理会计证,开始给他送点小钱。直到有一天,一个业余学校的人员给他送了上万元现金后,甲欲望的大门被彻底打开。从开始的半推半就到习以为常,他开始充分发挥“科长”的权力为自己创造财富,享受权力带来的“吃饭坐上位,喝酒争着敬”的虚荣心。2012年7月至2016年12月,H省财政厅批准D市财政局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甲全权负责考试。2013年至2015年,甲利用职权,为郭某某组织考场作弊提供帮助,收取郭某某好处费共计700余万元。2014年至2015年,张某以同样的手段为符某某组织考场作弊提供帮助,收受符某某共计100余万元。甲利用手中的权力,共获取了900余万元的巨额贿赂。
经查,甲身为共产党员,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涉嫌贪污受贿,2021年12月被开除党籍,2022年1月被开除公职。2023年2月甲因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二)某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原副处长(副科级)乙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G省G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原副处长(副科级)乙,自2012年开始担任该局经济建设处副处长以来,手握该市涉粮领域资金审批拨付权,2014年至2021年,他多次收受他人赠送的礼金礼品,折合人民币10余万元,多次收受成捆成箱现金达数百万元。他与商人高某某、陈某某共同出资成立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出资占股50%,由梁某某为其代持股份,自己当起了老板,“坐镇指挥”经营管理。同时还违规从事民间放贷,从中收取高额利息;违规入股融资担保公司,获取巨额分红。
经查,乙身为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2022年7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三)某国有企业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丙违反廉洁纪律,违反有关规定占有公物归个人使用,违规组织公款支付的宴请,违规自定薪酬、滥发津贴、补贴,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2015年,丙以为大学生职工解决住房为名,出资购买位于X市某花园住宅两套,并进行豪华装修,购置麻将桌、餐饮桌椅、双人床等用品,供其本人公款宴请、私人聚会及与情人约会等。
2014年至2016年,丙安排财务人员通过瞒报平摊等方式,违规为包括自己在内的6名高管发放绩效工资,其本人领取40余万元。2013年至2015年,丙私设“小金库”,以奖励工资、误餐费等名义为包括自己在内的集团6名高管发放补助,自己领取20余万元。2013年,丙安排集团下属子公司出资为其购置轿车1辆,并在相关规定出台后仍然不予整改,经常在外出摄影和私人聚会等情况下使用。2015年,丙前往美国考察业务期间,擅自更改考察路线,接受合作方邀请,前往纽约、华盛顿等地旅游。
经查,丙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2021年5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90万元。
二、案例剖析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首先要廉洁自律,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心存敬畏、手握戒尺,严守廉洁纪律的“高压线”。案例中,3位当事人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最终自食其果。其行为涉及以下6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的典型情形:
(一)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案例一中,甲不能正确看待“权”和“钱”的关系,贪欲心的膨胀,公然利用职权与他人合谋在考试作弊中谋取私利,严重败坏了人民公仆形象。
【条例链接】《条例》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新增),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本条第一款对党员干部廉洁履职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呼应,党员干部应当做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模范。同时,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与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背道而驰,与人民立场对立冲突,是对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造成损害的“毒瘤”,严重破坏党内政治生态、割裂党群关系,弱化党的长期执政能力。第二款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
(二)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案例二中,乙手握涉粮领域资金审批拨付权力,“靠粮吃粮”,从开始的吃吃喝喝、收受土特产,到收受高档礼品烟酒,再到后来直接收受现金,在“糖衣炮弹”腐蚀下越陷越深,一步步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条例链接】《条例》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新增)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违规受礼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收受人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这里所说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侧重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并不要求对公正执行公务发生实际影响。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一看交往关系是否正常,是否有亲友、同学等关系,亲疏远近和日常交往情况;二看礼品礼金数额是否正常,综合衡量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一般礼节性往来范围等因素作出判断;三看往来方式是否正常,正常人情往来多是双方互相往来,都有向对方馈赠礼物或其他财物的情形,如果是经常性单方面收受行为,不能算是正常的人情往来。送礼的对象不仅仅是从事公务的党员本人,还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案例二中,乙看着身边的老板们一个项目就能赚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心理逐渐失衡,他不再满足于别人的“施舍”,主动当老板搞起了“创收”,在腐化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条例链接】《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原: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本条是关于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是违规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本质上也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而不论客观结果是否获利。
二是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本条提及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规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不是违纪行为。
三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有偿中介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其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进行了中介活动,二是谋取了利益。
四是违规兼职。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顾问费、咨询费等额外利益的行为。党员干部兼职必须经批准,而且不得取酬。这里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兼任的职务既包括具体职务,也包括名誉职务。
(四)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案例三中,丙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生活奢靡腐败,公私不分,违规占用公车,把公款当成自己的钱随意支配,利用公款购置并装修房屋作为“私人会所”,对侵占公共利益不以为然、不当回事。
【条例链接】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本条对违规占用公物细分为三种行为,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二是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三是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侵占公私财物是以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违规占用公物是以使用为目的,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公物的所有权并未改变。但是,一旦行为人具备‘占有’的故意,利用职权实施‘占有’行为并发生结果,出现占用公物不退还,包括按规定应当退还而不退还,经催要拒不退还,或者价值用尽无法退还的情况,可以判断为同时占有了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认为是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是指将公物借给他人作为工具,进行营利活动,追究的是出借公物人的责任。如果党员将公物借给其他党员进行营利活动,那么,借用公物的党员又构成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行为,对出借人和借用人都要追究党纪责任。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不受六个月占用时间的限制,也没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违规自定薪酬、滥发津贴、补贴
案例三中,丙损公肥私,违规发放津补贴,私设“小金库”。
【条例链接】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本条“自定薪酬”是指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资报酬管理规定,自行决定本人或者本单位人员薪酬的行为。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是指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巧立名目,在本单位全部或者部分职工范围内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行为。津贴、补贴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津贴补贴的种类、发放范围和标准等由国家统一规定,包括经各级政府批准保留的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表彰鼓励。超出以上规定向个人发放的任何非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属滥发津补贴范围。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多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参与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但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员不受追究。
“小金库”,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设立“小金库”违反财经管理法规,使用“小金库”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既要追究设立“小金库”的责任,也要追究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责任。
(六)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案例三中,丙擅自更改考察路线,接受他人邀请,前往纽约、华盛顿等地旅游。
【条例链接】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本条是关于党员公款旅游、变相公款旅游、借机旅游行为的处分规定。主要有5种情形:一是“公款游”,即旅游行为本身与公务无关,但使用公款、套取公款或者安排下属单位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二是“借壳游”,即表面上是参加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公务,但实际上公务并无实质内容,而是以这些活动为幌子组织旅游,并最终由公款报销;三是“顺道游”,即旅游行为与公务行为存在紧密联系,借公务之机改变行程,既履行公务也开展旅游活动,相关旅游费用与公务费用一并报销;四是“公权游”,即使用公权力获得旅游机会,借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之机旅游;五是“出国游”,虽然没有实质性公务,但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在出国(境)期间,未经国内原审批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在国(境)外时间、行程路线,即使利用空闲时间,自费旅游,也是违纪行为。从根本上说,公款旅游行为是党员干部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使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旅游费用的行为,侵犯了职务廉洁性。
三、延伸学习
(一)廉洁纪律的定义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二)违反廉洁纪律的主要表现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
(三)新版《条例》有关廉洁纪律的修订情况
新修订的《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一是充实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对标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新增内容,在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为政清廉、不搞特权。二是细化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条款。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在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充实对滥发福利、违规接待、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友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四、案例点评
案例中的甲、乙、丙是廉洁纪律淡薄、政治规矩缺失的典型,随着职务提升、诱惑渐多,慢慢就欲望膨胀、贪念滋生,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诱惑、“朋友”的奉承,忘记了公仆的身份,从小吃、小喝、小礼中,陷入违规、违纪、违法的泥潭。
集团全体员工要以案为鉴,牢记“公生明,廉生威”的道理,正确处理公私、义利、是非、情法、亲清、俭奢、苦乐、得失的关系,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恪守“权力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底线,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把严守纪律规矩落到实处,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各部门、单位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紧盯关键岗位,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监督体系,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
供稿:党委办公室